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天院办〔2017〕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自立能力和艰苦奋斗精神,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的重要方面,也是解决贫困生生活困难的有效途径之一。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学生认识到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珍惜大学期间的宝贵时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
第三条 校助学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校内的后勤服务、实验室、图书馆等部门应尽量设置勤工助学的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要有组织地进行,应以参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各项公益型劳动及其它健康的劳务活动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适时适量,从事勤工助学应于课余时间进行。若在课余时间自行到社会上兼职,应事先征得所属学院领导和校助学中心的同意,以便学校掌握情况和加强管理。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尊自重,诚实劳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以勤工助学为名,从事不健康活动。违者,学校酌情给予处分。
第七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引起学业退步或纪律松懈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校助学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担任勤工助学学生的指导教师,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努力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完成学业,并协助校助学中心推荐、审核及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
第十条 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将劳动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要求详尽列出。
第十一条 校助学中心根据岗位需求,确定参加勤工助学的具体人员,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指定专人担任勤工助学的指导老师,按时做好学生考核工作。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须知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优先安排贫困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
(二)有较突出特长,表现出色;
(三)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办法;
(四)学习刻苦。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向校助学中心领取《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表格填好后交由所属辅导员初审,经所属学院审核后报校助学中心;校助学中心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经济状况、特长等统筹安排全校勤工助学劳动岗位,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须带本人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校助学中心办理上岗证。
(三)学生上岗前须认真了解所在劳动岗位的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凭上岗证到所在部门报到,并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持证上岗,由所在部门的指导老师按月对学生的工作量、劳动表现、劳动效果、岗位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每学期学生本人须递交个人工作总结,所在部门须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学生每月考核成绩将作为评选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工资发放办法。
(一)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校助学中心协助劳动岗位部门根据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量及劳动类别核算,报人事处审批;
(二)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二十日(节假日顺延),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在课余时间,如造成学习成绩不合格者,校助学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该同学此项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辞去工作者,须提前两周向校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第十八条 对擅自中断勤工助学工作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者,须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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