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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来源: 学生处 字体大小: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天院〔2017〕133号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往年的学习成绩须是学校奖学金连续获得者;

    (五)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及表现,主持召开班会,民主讨论,产生初选名单,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所属学院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学院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拟定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再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且记入学生档案;

    (二)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奖励经费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