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天院〔2017〕134号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主持召开班会,民主讨论,产生初选名单,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
请审批表》,上报所属学院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学院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拟定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再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奖励经费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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