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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来源: 学生处 字体大小: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天院〔2017〕134号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

    (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主持召开班会,民主讨论,产生初选名单,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

    请审批表》,上报所属学院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学院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拟定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再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奖励经费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