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天院〔2017〕135号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把关怀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在籍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
(六)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考虑:一是受灾家庭,二是父母双亡或一方亡故或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家有残疾人士;
(七)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主持班会,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属学院初审拟定推荐人选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拟定资助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再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严格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二)有违法违纪或将此款项用于非生活所需或有铺张浪费现象者,学校均有权终止对其资助。
(三)休学、退学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读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附则
(一)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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