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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来源: 学生处 字体大小: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天院〔2017〕135号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把关怀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在籍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

    (六)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考虑:一是受灾家庭,二是父母双亡或一方亡故或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家有残疾人士;

    (七)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主持班会,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属学院初审拟定推荐人选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拟定资助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再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严格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二)有违法违纪或将此款项用于非生活所需或有铺张浪费现象者,学校均有权终止对其资助。

    (三)休学、退学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读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附则

    (一)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