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我省高等教育,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奖学金的种类和基本条件
第一条 奖学金设置的种类: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在学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一)申请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的学生须与提供奖学金的单位(个人)签订《享受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合同》,填写《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凡在学校设立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学年将金额划入学校,具体的划入时间和方式可与学校商定,但不得拖欠。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为在校就读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优秀,专业思想牢固;
3.坚持体育锻炼,体能测试达标;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奖金额为15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奖金额为8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奖金额为500元/人·学年;
4.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5.各类奖学金获得者的名额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校专项奖学金是为鼓励全面发展并且专项成绩突出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其奖励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罚则
第五条 凡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退还所享受的奖学金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5节以上,或事假超过一周者(父母病危或家庭发生严重自然灾害者除外);
(三)本学年有一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 享受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八条 学校将学生领取奖学金的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各奖项的奖金不得重复享受,按最高奖项领取。
第十条 获得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同时荣获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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