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应符合我校《奖学金管理条例》的第三条第1款和第六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条 一等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3.5及以上,单科课程绩点2.5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在班级6 %及之前。
第二条 二等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3.3及以上,单科课程绩点2.3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在班级10%及之前。
第三条 三等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单科课程绩点2.0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在班级15%及之前。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该学年工作表现与成效突出,且必修课与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单科课程绩点1.0及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在班级30%及之前。
第五条 学生根据本人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在下学年开学初向所属辅导员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后报所属学院。
第六条 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将核准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七条 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方可表彰。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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