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初次违纪,情节较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被胁迫参加违纪行为的;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在违纪后能主动交待违纪事实或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认识错误态度不好的;
(四)同时犯两种以上错误行为的;
(五)凡策划、怂恿或积极参与违纪行为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按《学生校园网络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2次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盗用公私证件或冒领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抢夺或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两次以上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参与斗殴的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斗殴事件处理终止后有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无故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侮辱、威胁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处分;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对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文明公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起哄、高空掷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准酗酒,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区影响他人正常作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住校期间无故晚归(星期日至星期四23:40、其它时间和节假日24:00之后才返回宿舍者,按晚归论处)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私藏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随身携带或使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私拉电线或私接电源者,给予警告处分;使用电炉、电热棒、电取暖器、电水煲、电饭煲、磁波炉、电炒锅等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擅自使用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人为损坏消防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旷课学生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4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50节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综合测评及各种评优评先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停发专项奖学金;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退还所享受专项奖学金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但离毕业时不足一年者,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考察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应予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审定;受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其中,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先由违纪学生所属学院调查、核实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再上报学生处审定(违纪学生是党员的,其党纪处分由党委组织部审定;违纪学生是团员的,其团纪处分由团委审定)。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解除学生处分的程序:
(一)违纪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接受考察,每两个月写一篇思想汇报材料并以实际行动配合学校工作;
(二)所属学院指定专人或由其所属辅导员对该生表现进行考察并做好记录;
(三)违纪学生在处分期满可向所属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所属学院在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表现作出综合鉴定并上报原审核部门;
(四)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上报学生处审定;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须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下”或“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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