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校园网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师生,保障入网用户的切身利益,确保校园网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张贴、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播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十)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誉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四)故意破坏校园网硬件设施、校园网端口、通信线路;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
(六)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
(七)进行非法扫描网络地址或端口;
(八)使用黑客软件攻击其他用户及服务器;
(九)通过网络对办公网敏感资料进行盗取或进行删除、修改。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盗用他人校园网账号和密码使用校园网;
(二)借用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四)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五)在网上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擅自使用网络端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不遵守协定而乱设乱用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者,或者盗用别人的物理地址乱设IP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未经允许,进行网络广播,或其它形式的网页发布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传播扩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主动向网络管理员或网络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进行违反本办法的活动者,给予本办法相应的处分并加重一级。
第十三条 对自己的计算机管理不善,导致别人使用而违反本办法者,给予本办法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应予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通过其它方式上网违纪者,按本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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