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深入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调解排除有关学生事务纠纷,培养学生维权意识,提高学生维权能力,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诉是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得因为申诉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分。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学生申诉案件;
(二)送达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五)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回避以后,由副主任行使主任职权。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学院、所学专业和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签名。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收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不予以受理,但须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五条 对申诉书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采用听证方式调查的,可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进行听证。申诉人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相互质证、辩论。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材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1/2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根据申诉案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调查,经集体讨论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处理不当,建议被申诉人重新研究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被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反馈给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被申诉人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但须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件只可申诉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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