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贫困生条件
(一)贫困生含义
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贫困生条件
1.孤儿或是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2.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或近两年内有重大疾病;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农村为600元/人·年,城市为1200元/人·年);
4.家庭所在地是国家级重点贫困县,或该地区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自然灾害。
(三)贫困生类型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二条认定原则
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第三条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须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在每学年初将申请书及证明材料交到所属学院并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审批表》。申请书内容如下:
1.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2.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3.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习、品德等表现;
4.其他特殊情况。
拥有高档消费品或生活铺张浪费的学生均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二)班级评议
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的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人数应占班级总人数50%以上(不含申请人)。评议内容为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等方面情况。
(三)二级学院初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贫困生认定条件将对本学院贫困生按其困难程度排序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学校助学中心。
(四)学校助学中心审核
1.学校助学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贫困生初审情况进行审核,报学生处审定;
2.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会有变化,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
3.学生申请内容要详尽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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