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方式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在助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14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2014〕180号)与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
第二条 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首次贷款的学生原则上通过生源地县级助学中心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毕业后每笔贷款一次性偿还。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助学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招就处将国家助学相关宣传材料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到学生手中。
(二)在受理工作开展前,将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作为学生贷款额度的审核依据。
(三)新生报到时,由所属二级学院统一收集贷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校助学中心统一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
(四)开展对贷款学生进行政策宣传和诚信与感恩教育活动。
(五)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的催收。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协助校助学中心工作,具体负责所属学院学生的贷款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协助校助学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划扣贷款学生所欠学杂费及数据的传递工作。
第六条 续贷学生须登录助学贷款系统填写续贷声明,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和学习进步情况,校助学中心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第七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网,注册信息,如实填写并申请当学年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向生源地县级助学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件复印件:
1.本人学生证(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须清楚显示学生姓名、学号、相片三项内容)一式两份;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式两份。
(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须加盖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
2.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
(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有法定监护人签名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法定监护人若不识字则须盖指模)。
(四)贷款学生本人签名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助学贷款金额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校助学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杂费,并给贷款学生开具学杂费收据。
第四章申请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每生每学年申请额度最高8000元。
第十一条 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学生自付利息的起息日期为其毕业当月的16日;贷款学生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或休学者,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恢复财政贴息。
第五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当年继续攻读学位,要在毕业前1个月向校助学中心提出财政贴息申请,并于当年9月20日前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财政贴息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当出现休学、退学、开除、转学、出国、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所属学院须及时通知校助学中心,校助学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由经办银行出具相关证明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须给经办银行及学校留下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毕业后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和学校,并在贷款信息网上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如贷款学生拖欠贷款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经办银行,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贷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经办银行将视违约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经办银行、生源地县级助学中心、校助学中心、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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