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热点文章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6日 来源: 学生处 字体大小: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方式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在助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

  第二条 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贷款学生通过学院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毕业后每笔贷款一次性偿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在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学院成立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助学中心)。院助学中心按照省助学中心核准的贷款额度,根据各系贫困生实际情况和贷款学生还贷等情况,确定下达各系贷款学生人数和具体贷款额度;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确认书;负责向省助学中心报送学生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全院贷款学生的政策宣传、诚信教育等;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按时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负责贷款合同等材料的整理、归档、上交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四条 各系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本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协助院助学中心建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院助学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对本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报送院助学中心;及时向院助学中心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建立已毕业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负责督促本系贷款学生按期归还贷款;负责本系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做好本系贷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时统计并向学院提供学生的日常表现(德、智、体等)和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办理院助学中心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协助院助学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划扣贷款学生所欠学宿费用及数据的传递和核算工作。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为在我院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七条 贷款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只允许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取得我院全日制学生学籍资格,并且在读;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满18周岁者则须经有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书;

  (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家庭所得收入或经费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诚实守信,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贷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毕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院以后的变动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

  (七)学习勤奋,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八)上学年的必修课程没有补考科目,且必修课程不及格科目累计不能超过2门;

  (九)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八条 申请者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网,注册信息,如实填写并申请当学年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申请者在申请贷款的同时须向所在系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件复印件(各两份)

  1 、本人学生证(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学生证复印件必须清楚显示学生姓名、学号、相片三项内容。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复印正反两面)

  A.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

  B.父母亲居民身份证

  3、户口本复印件

  A.家庭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是指有当地公安局盖章、有家庭住址的那页)

  B.父母单页复印件

  (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1、必须加盖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

  2、同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未盖上述部门公章的证明无效,不予贷款)。

  (三)未成年人须提供有法定监护人签名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若不识字者则需盖手印)

  (四)《家长承诺书》(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1、家庭如无固定电话,可填写附近亲戚或邻居家的固定电话及姓名;

  2、家庭详细联系地址:城镇家庭必须具体到街道、房号;农村家庭必须具体到乡村、房号;

  3、申请贷款学生的家长双方必须亲笔签名承诺。

  (五)个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六)附注说明

  1、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本人签名。且所有资料都不能用传真件,必须把传真件重新复印。

  2、必须在附件下载《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家长承诺书》标准表格,其他格式的表格不予申请贷款。

(七)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各系负责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核实贷款信息网中贷款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汇总名单并由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时加盖系公章上报院助学中心,同时将书面(电子)汇总材料报院助学中心;

  (二)院助学中心负责对系所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公示,通过初审的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盖章、汇总,同时在贷款信息网上审核通过、汇总各系申请学生信息并上报省助学中心,连同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的形式上报省助学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审批;

  (三)省助学中心及国开行对贷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院助学中心,由学院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助学贷款金额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学院指定账户,学院财务处依据院助学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宿费,并给贷款学生开具学宿费收据。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二条 每生每学年申请额度最高6000元。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个人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学生自付利息的起息日期为其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贷款学生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或休学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即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将终止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且在校期间亦不能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2学分者;

(二)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行为者;

(三)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者;

(四)退学以及保留学籍者;

(五)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当年继续攻读学位,要在毕业前1个月向院助学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于当年9月20日前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在就读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当出现休学、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所在系须及时通知院助学中心,院助学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由经办银行出具相关证明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必须给经办银行及学院留下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毕业后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和学院,并在贷款信息网上及时更新信息。

  第二十条 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贷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院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经办银行将视违约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经办银行、院助学中心、财务处及各系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