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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6日 来源: 学生处 字体大小:

  为激励全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在校在籍的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由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校期间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会,民主讨论,产生初选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所在系审核确定推荐名单,本系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奖励经费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附 则

  1、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