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把关怀贫困家庭大学生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1、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
6、同等条件下,受灾家庭、父母双亡或一方亡故、家有残疾人士、无劳动能力者可优先考虑。
7、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者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300元。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在本系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并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严格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分工管理。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
第六条 附 则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院有权终止资助。
2、休学、退学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读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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